广西公安机关举办打击突出犯罪攻坚战成果展暨警营开放日活动******
1月8日至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举行“扛旗争先平安八桂”广西公安机关岁末年初打击突出犯罪攻坚战成果展暨警营开放日活动,向公众报告新时代新征程上广西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特别是专项打击工作取得的丰硕成果。
据介绍,活动展区近万平方米,展出了大量图文实物,其中“扛旗争先平安八桂”广西公安机关岁末年初打击突出犯罪攻坚战成果展其中攻坚战展区3000平方米。活动首日,参观群众达6.7万人次。
开放日当天,展区舞台上展示了警犬技能表演、特警技能表演、反诈宣传有奖问答和警营文艺表演等环节,现场反响热烈、座无虚席。
警营开放日互动展区包括警犬互动区、特警装备展区、交警装备展区、无人机设备展区、地铁装备展区、警用直升机展区、交警车辆展区、特警特种专用车辆展区、安防互动体验展区、反诈中心展区、110服务展区等。
据悉,2022年11月20日至2023年1月20日,全区公安机关开展为期2个月的岁末年初打击突出犯罪攻坚战,剑指组织偷越国边境、涉黑恶、公共场所打架斗殴、涉未成年人、电信网络诈骗和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盗窃、侵害法治化营商环境等7类犯罪,坚决捍卫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广西公安机关岁末年初打击突出犯罪攻坚战成果展按7类犯罪布展。
广西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安工作离不开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鼓励,通过举行警营开放日活动,大家观展以后能够更加直接深切地感受到广西公安机关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违法犯罪、切实保障人民安宁的坚决决心和强大魄力,能够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广大民警辅警在捍卫政治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巩固民族团结、稳边固边上作出的牺牲奉献和不懈努力。(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周仕兴、王瑾雯)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