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蜡染手艺人:“蓝白之间”蜡染技艺为兔年添彩******
(新春走基层)河北唐山蜡染手艺人:“蓝白之间”蜡染技艺为兔年添彩
中新网唐山1月18日电 (白云水 解立经 毕帅)1月18日,河北唐山丰南区蜡染手艺人甘彩云的工作室里,蜡染技艺爱好者们正一起创作兔年蜡染布偶,各式各样的蜡染作品摆满房间,为即将到来的春节增添浓浓喜庆氛围。
蜡染,是中国一项民间传统纺织印染手工艺,这项工艺从起稿线描、上蜡、浸染,到氧化、脱蜡、漂洗,再到后期的制作成品,需要十几道工序。
甘彩云向蜡染爱好者传授制作技巧。 毕帅 摄“蜡染工艺对温度的要求比较高,天太冷会影响布料上色的效果,所以天冷前就把需要的布料染出来了,现在主要是裁剪、缝制、填充、装饰。”甘彩云一边创作一边介绍,把福字、财神帽这些吉祥元素融入到灵动的生肖兔造型中,将传统元素与蜡染之美相融合,来传递兔年祥瑞纳福的美好愿景。
“融入日常生活才是真正的非遗传承,过年更少不了非遗。”2022年甘彩云被评为唐山市工艺美术大师、唐山市级蜡染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她说,“古朴典雅是蜡染工艺的鲜明特征,这与其制作工艺是分不开的,它是以蜡刀蘸蜡液,绘画于布后以蓝靛浸染,在浸染过程中,蜡自然龟裂,形成自然‘冰纹’,呈现蓝底白花或白底蓝花的多种图案。”
甘彩云还把蜡染工艺融入到日常生活中的壁挂、抱枕、衣服、挂饰等多个品类。
为让蜡染技艺在北方得到更好的发展,甘彩云坚持创作的同时,通过直播平台对蜡染文化和制作工艺进行推广,并多次走进社区开展非遗培训和体验活动,让市民近距离感受这项传统技艺。
甘彩云在整理蜡染“兔”元素作品。 毕帅 摄如今,越来越多热爱传统文化的年轻人加入传承队伍,其24岁的女儿李萨就是其中一员。毕业于设计专业的李萨一直对传统工艺情有独钟,大学毕业后便跟随母亲学习蜡染。“穿越历史的传统工艺经过时间的沉淀更有味道和魅力,这也是我喜欢上蜡染的原因。每天静下心来学习蜡染,就像与古人对话,是心灵治愈的一个过程。”
最近,李萨还尝试把动漫元素融入到蜡染作品中,探索更多的可能性。李萨拿起一只灵动的兔子布偶:“这只兔子是我从卡通动漫中汲取的灵感,把年轻人喜欢的一些夸张元素与蜡染工艺结合,唤醒大家儿时美好记忆的同时,也能更贴近年轻人的喜好。”
“时代在变,传承不变。把传统工艺注入年轻化的元素也是一种新的传承。非遗需要更多的年轻人来接力。”甘彩云说。(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